小心!!~腳踏車也不能酒駕(2014年1月)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新改版了:

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修正的,實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:

名 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 英
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
生效狀態 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   連結舊法規內容   
本條例 103.01.08  修正公布之第 7-2、9、31-1、43、45、73、74 條條
文;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。

詳細改版的內容請大家參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

這裡我想說的是,喝酒也不能騎腳踏車啦!!~講手機也要罰!!沒開燈也要罰!!不過沒開燈是之前就有規定的。

不要懷疑,第六十九條有規定,腳踏自行車是慢車的一種:

第 73 條  

慢車駕駛人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:

一、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,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。

二、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。

三、不依規定轉彎、超車、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。

四、在道路上爭先、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。

五、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。

六、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、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、通話、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。

七、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。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,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

還有明定汽車逼車也要罰!!~

第 43 條  

汽車駕駛人,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:

一、在道路上蛇行,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。

二、行車速度,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。

三、任意以迫近、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,迫使他車讓道。

四、非遇突發狀況,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、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。

五、拆除消音器,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。

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,並吊銷其駕駛執照。

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,或在道路上競駛、競技者,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。

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,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;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,沒入該汽車。

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、第三項規定者,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;未滿 十八歲之人,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,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。

總而言之 請看緊荷包!~~~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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